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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于2004年9月1日启用。为认真做好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在认真学习,积极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积极推动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一些政府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配套政策出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逐步付诸实施,依法办学已成为首都民办教育的主流。《通知》颁布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推向深入,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行为、办学行为,力争为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换证工作
  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严格依法行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学校因法律管辖范围调整,学校性质已不属于民办性质,依法将不能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换证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强指导、妥善处理。其中,能够将办学体制调整为民办性质的,可以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能调整为民办性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性质学校的办学手续。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的,应在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的基础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各民办学校也要认真学习、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主动调整、主动完善,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为契机,促进学校提高办学水平、管理水平。
  三、换证检查工作中的重点事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根据《通知》提出的全面检查合格换证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情况逐项检查。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学校属性。
  《办学许可证》仅适用于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范畴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再颁发《办学许可证》。检查学校属性主要包括举办者性质、举办资金的性质和学校服务面向的性质等方面。
  (二)办学条件。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其中,实施本科、高职学历教育高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教育规定标准;实施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及学前教育机构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达到北京市教委颁布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应达到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三)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治理结构、资金运行、学校性质、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校应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充实学校章程。
  (四)办学行为。市、区县教委在此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中,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各校要积极配合,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
  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安排
  北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结束。
  此次换证工作分为动员、申报、全面检查和制发证书四个阶段。
  动员阶段:市、区县教委将依据分工分别召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参加的动员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要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要求,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申报阶段: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调整、充实、完善的基础上,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换证材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学校如需结合换证工作办理变更、终止等事项,也可以同期申报办理,有关手续仍按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在全面检查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前办理的变更事项,暂以《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作为代用。
  全面检查阶段:市、区县教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提交的换证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制发证书阶段:政府行政部门对检查合格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属于《民办促进法》规定范畴的学校,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反馈意见。对学校办学材料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要通知学校举办者及时补充、修改。对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学校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达标保证书,保证书中应载明达标期限,以及到期不能达标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对办学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办学许可证项目按照《通知》的要求填写。
  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教委,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民办学校也要注意查问题堵漏洞,努力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调整办学内容,办出特色,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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